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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学生免收杂费 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承担
来源:齐鲁晚报  2006年12月13日
从明年起,山东省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对免收杂费作出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省政府决定,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40元。 

  根据《办法》规定,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春季开学时开始实施。免杂费补助资金以2005年教育事业统计学生数为准计算。免杂费补助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免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资金)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农村地区(含镇)免杂费所需资金,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五市,省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五市,省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六市,省承担80%;青岛单列。市、县分担比例由所在市确定。 

  免收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免收杂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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