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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化肥农药等是否免税?
来源:山东科技报  2009年11月2日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我于2008年10月与本村9位农民联合依法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农产品的收购销售业务,并与村民签订了粮食种植收购销售合同,同时为村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服务。请问,我们收购销售农民的粮食、化肥、农药、种子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另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又免征印花税。《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你与本村农民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粮食、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与农民签订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又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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