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提醒: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对通关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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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水果蔬菜网 2006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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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天津海关提醒进口企业,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要注意相关通关事项。 享受“零关税”的15种台湾水果包括鲜椰子、鲜槟榔、鲜菠萝、鲜番石榴、鲜芒果、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杨桃、莲雾、枣、柿子、枇杷等。今年上半年,天津口岸进口上述水果价值30126美元,原关税税率10%-20%,预计“零关税”政策实施后,台湾地区水果进口会有较大幅度增长。 天津海关说,跟其他货物通关不同,进口台湾“零关税”水果对通关有新规定。 一是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除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规定执行外,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要填报“06”。 二是需提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等。 三是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相应运输要求,即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或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桓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天津海关说,由于水果有保质保鲜的特殊要求,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销售、加工或处理。因此,天津海关为台湾“零关税”水果进口开设了专用快速通道,加快验放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结各项海关手续,确保其在口岸通关不等候不滞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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