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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疫局对进口水果实行新规定
来源:中国水果蔬菜网  2006年8月4日
新《管理办法》作出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输出国家和地区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要按照国际规定格式出具证书;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水果,在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 

  ——水果包装箱上要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要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检疫机构确认。 

  ——对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安全卫生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双边议定书或者相关国际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水果进口或者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浙江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提醒企业,省内水果进口企业要及时与出口企业取得联系,通报新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将有关要求列入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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