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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和会计制度确保帐实相符的通知》 通知指出:
来源:国家粮食局  2006年8月7日
   最近,在粮食清仓查库试点中,发现一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帐实不符。突出表现在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卡不符,保管帐与统计帐、财务会计帐不符,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的粮油信贷管理台帐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帐簿、实物不符。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出库后,在销售货款回笼前不入帐,甚至个别粮食购销企业通过采取销售不记帐的方法套取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款。农业发展银行个别开户行为了与粮食购销企业库存保管帐保持一致也不及时登记信贷管理台帐,甚至要求粮食购销企业不入帐。这些作法不仅严重违反了统计和会计制度,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全国库存粮食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增加了各级财政的负担。为了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帐实不符的问题,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国库存粮食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确保帐实相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出库时,无论是销售,还是移库,只要是粮权发生变化,企业保管人员都要依据出库凭证登记保管卡、保管帐,并做到及时逐笔、序时登记,确保库存粮食的变化与保管帐、卡相符。在登记保管帐的同时,粮食购销企业统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统计、会计制度,及时登记统计帐和财务会计帐,每个报告期应做到结帐后保管帐、统计帐和财务会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粮食销售后尚未收回贷款前,会计上作“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处理。对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粮食,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代理协议,委托方保管帐、统计帐应单独列示,受托方保管帐卡应单独反映。集港出口的粮食,企业也应单独登记有关帐卡。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要根据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出库凭证,在核实粮食出库后及时登记信贷管理台帐,并经常与购销企业核对,确保信贷管理台帐与企业保管帐及库存粮食数量相一致。
    二、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算资金的管理。目前,在我国粮食出口阶段性供过于求、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货到付款、验货付款方式正常销售库存粮食的,在核减粮食库存的同时,在“应收帐款”科目中及时进行登记。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正常销售库存粮食的,在“应收票据”科目中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在汇票到期收到兑付货款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结算资金正常的结算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正常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粮食购销企业应做到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粮食购销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尽快收回销售货款。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应做好粮食购销企业结算服务与监督工作,督促并帮助粮食购销企业及时收回应收帐款。
    三、加强粮食库存的监督管理,杜绝虚报冒领粮食补贴的行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据实上报粮食库存数量,严禁套取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款;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报表的审查,防止虚报粮食库存数量;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配合财政、粮食部门核对粮食库存数量,杜绝虚报库存套取财政补贴款;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实物的监管,严格审核企业库存数量,据实计算拨付与粮食库存相关的各项补贴。对经检查确属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出库不入帐,套取超储补贴款的,要如数追缴多补款项,并对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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