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稻谷>等新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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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粮食局 200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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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按照去年全国粮食系统新标准宣传贯彻会议的要求,逐级组织宣传贯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和农民的宣传,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新标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对农民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农民认识到种好粮、卖好价、多增收的道理,增强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引导农民提高粮食品质。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执行粮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新标准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要组织各级粮油质检机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的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新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掌握新的检验技术,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切实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 三、要大力推广和普及粮油质量的仪器检验工作,改变依靠感官检验定等的状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食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按照新标准的技术要求,配备检验仪器设备,校验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粮食储运条件。各粮食收购点要在显要位置公布新标准和粮食价格水平,确保粮食收购验质工作准确、快速、有序地进行。坚决防止在执行新标准中出现压级压价和“卖粮难”问题。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新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要注意调查了解执行新标准中的问题和建议,逐级汇总后,报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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