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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1年1月10日联合发出
来源:中国粮油网  2006年8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特别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粮食收购凭证是企业支付农民卖粮款、登记保管库存帐和会计记帐的凭证,也是农业发展银行登记信贷管理台帐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依据。从全国来看,目前各地粮食收购凭证不统一、不规范,给企业和银行的统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不适应今后全国统一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需要。为此,国家粮食局根据加强粮食购销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粮食收购凭证、2001年夏粮收购时开始试用。
    二、加强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粮食收购凭证中的粮食数量要做到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上的数量相符,确保收购数量真实。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认真核对粮食收购凭证中所列品种、数量和价款等,并根据粮食收购凭证,登记银行信贷管理合帐,保证新发放的粮食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价值相一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保管帐与银行信贷管理台帐要定期核对,确保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有相应的粮食库存数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的监督,禁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杜绝粮食赊销现象的发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的监管,以保证粮食库存的真实性。粮食销售出库后,不管销售货款是否回笼,都要按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帐。如果销售货款暂时没有回笼,在财务上作“应收帐款”’反映。文件下发后。原没有按此执行的,都要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为了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对粮食库存真实情况的监督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定期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粮食库存帐实相符。
    三、定期核对粮食统计数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按照《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为保证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地反映粮食购销存变化情况,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定期和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核对购销存数据,发现误差,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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