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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家禽业享全年税收优惠
来源:畜牧局  2006年8月4日
 本报讯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已经转发这一《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类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今年我省免除了此项税收。
    
    《通知》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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