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贸市场收费不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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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200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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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前不久的一项调查表明,虽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减轻农贸市场经营者负担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一些收费政策滞后、市场摊位租金偏高等原因,对以农村居民、下岗职工、待业人员为主体的农贸市场经营者造成了一定困难。
收费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农贸市场经营者反映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市场管理规定特别是有关收费政策滞后,造成较高经营负担;二是市场摊位租金过高和其他经营方式冲击,致使经营利润微薄。
农贸市场收费政策滞后。现行农贸市场管理的主要规定是《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定位之一是“补充国营商业的不足”,其中大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特别是市场管理费规定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当时设定市场管理费项目的依据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而工商部门实行“管办分离”体制改革后,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
工商管理费占经营成本的比例过大。从调查的农贸市场看,中部某省工商管理费与摊位费并列成为两大主要经营成本;东部某省由于摊位费较高,工商管理费相对低一些,但也是经营成本中的第二大支出。如某集贸市场经营户上交的管理费:蔬菜摊为150元/月,杂货摊为180元/月。另一个集贸市场经营户上交的管理费:牛肉摊440元/月,蔬菜摊100元/月。某市小商品城经营户上交的管理费:每个摊位90~110元/月。某特产市场经营户上交的管理费:每间店面300~1000元/年。
农副产品自产自销户仍要承担一定费用。按规定,对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但有的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办仍收取了一定费用。如某集贸市场对周边蔬菜流动摊位收取2元/天管理费,某菜市场对入场的自产自销户收取2~4元/天管理费,某农贸城对入场的自产自销户按照销售额的0.5%收取管理费。
农贸市场摊位费过高。目前农贸市场摊位主要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农贸市场经营者主要由城市下岗职工及待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包括陪孩子进城读书人员、年老不能承担重体力劳动的人员构成,由于就业渠道不多,这些人员对农贸市场摊位形成较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形成了比较大的矛盾,所以多数经营者被迫高价竞标。同时,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房租提高,对农贸市场摊位费偏高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某集贸市场,每个蔬菜摊位、杂货摊位租金约3600元/年。另一个集贸市场,每个蔬菜摊位租金约1800元/年,位置好的摊位每月再进行投标,在年租金基础上还要另加200~500元/月的租金。某镇菜市场,每个摊位以1100元/年的底价招标,最高达18000元/年。某县小商品市场2006年以前平均每间店面为7000元/年,而2006年进行招标后,摊位费上涨到每间14000元/年,上涨了一倍,但该市场的消费群体变化不大,经营业绩没有随之提高,经营者负担沉重。
农贸市场经营受到超市连锁业冲击。随着大型连锁超市向县乡扩张,农贸市场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如某省农副产品专业市场2005年为278个,2006年减少为227个。某市的肉类市场,双汇连锁已经占到一半以上份额,不少鲜肉摊退出了农贸市场,据统计,该市中心农贸市场经营户已由原来180户减少到现在的150户。
如何促进农贸市场发展
取消针对农贸市场的不合理收费。一是逐步降低和取消集贸市场管理费。理由如下:第一,职能转变使收费失去依据。工商“管办分离”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工商部门的职能已从举办经营管理市场转变为监管市场。监管属于政府部门的公共行政职能,应由公共财政来保障经费。第二,收费实际使用范围与政策不符合。设立集贸市场管理费项目时,要求“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但目前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主要目的是“以收清支”,主要用于执法人员的经费、工资、奖金等,收费目的和使用范围已不符合初衷。第三,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使用范围现应由市场主办方来保障。集贸市场管理费用之于市场,但现在建设维护市场的职能已经转交给市场主办方,市场主办方已经向市场经营者收取了高额的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规定使用的“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等开支,应该由市场主办方从摊位费中列支。二是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但较多经营者反映,这项收费是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并且在交纳管理费后,一般还要另向个体劳动者协会交纳会费。况且,工商部门对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都不征收管理费,反而对赖以养家糊口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在政策上有不公平之嫌。因此建议理清工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关系,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协会会费由个体工商户根据章程自愿交纳。
对农贸市场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农贸市场是县乡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之一,对于吸纳和增加就业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县乡农贸市场存在管理、改造上的困难,存在部分销售产品质量低下的问题。在加强农贸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同时,应从政策和资金上多支持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商务部门牵头开展的“万村千乡工程”,资金主要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网络”,“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活跃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应注意大型连锁超市对农贸市场个体经营者的冲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能忽视促进农贸市场发展,改进农贸市场质量,以达到引导消费、活跃经济、增加就业的多重目的。
改进农贸市场摊位出租管理方式。目前农贸市场摊位出租采用招投标方式,出价最高者获取经营权,这虽然有利于摊位出租的公平透明,但由于供求矛盾突出,也在事实上普遍抬高了摊位费,很多经营者反映不堪重负。鉴于市场设置是政府许可行为,市场摊位具有相对垄断性,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市场主办方在招投标时,应明示各种风险,充分告知信息,如上年度市场上各类商品的交易额,税、费等各项支出,避免处于信息弱势的经营人员盲目高价竞标。同时,对于政府出资建设的农贸市场,可以对摊位进行等级分类后,以摇号方式分配经营权。对于农副产品自产自销户,可以由县乡政府统一规划交易区域,免收各类手续费、摊位费。
继续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监管。农贸市场收费涉及工商、质监、农业、城管、税务、环卫、建设等众多部门,尽管大部分收费不是很高,但仍需继续加强监管,切实规范各部门的收费行为,做到公平税负,防止不合理收费产生。同时,进一步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分行业、分摊位、分收费项目“三公开”,确保收费的公平、透明,接受广大经营者的监督。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量减轻县乡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活跃县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者:卢延纯 吴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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