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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合作应成为发展农村金融的底线
来源:中国改革报  2007年6月5日
  去年12月22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为农村金融发展打开了宽敞的大门,农村金融发展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机遇,但在关注其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应该对其可能对现行土地制度带来的冲击予以一定的关注。

  《意见》为农村金融发展打开了大门

  《意见》规定: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并将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进入农村金融的门槛不仅非常之低,农村金融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机遇。

  私人金融可能会对农民社区合作金融发展产生抑制

  《意见》虽然也给了合作金融同步发展的机会,但相对与其他资本形式,尤其是私人资本而言,合作金融如不能获得一定的保护,其发展必然会受到抑制。因为无论是从日本的经验还是韩国或台湾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金融是要保护的。《意见》不仅不保护合作金融,还将“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给私人银行,农民社区信用社是不能经营这些业务的,这就决定了农民的社区和跨社区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将不可能像日本、韩国、台湾一样占农村金融的主流地位。这样,要不了几年,私人金融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流,而农民合作金融将不会有什么进展。过去,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实践证明,它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不愿意为小农服务,也难服好务。现在政府准备将为小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交给私人金融机构,也有个假设:即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不愿意、也无能力为政府和小农分忧,而私人金融既愿意也有能力。笔者认为,这种改革思路是有一定问题的。

  1985年我在乡镇当书记的时候,政府推行医疗改革,认为公办的乡镇医院不能为农民服务,只有多发展个体医生,让医生开展竞争,就可以让农民享受到便宜且优质医疗服务了。改革的结果完全事与愿违。农村金融的改革思路,似乎和当年的医疗改革思路有惊人的相似。

  因此,我认为,没有农民“底线”的农村金融体系,也是会给农民带来麻烦的!

  随着农村私人金融发展土地很快会成为抵押品

  当私人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主流的时候,带给农村的最大变化是什么?首要的是土地抵押,不用抵押农民是不可能在私人银行贷到款的,私人银行最感兴趣的抵押物就是农民的土地。土地能够抵押是进步,这会使农民增加数百万亿的金融资产,会极大促进农村发展,也对农民退出农(社)进城安居乐业有实质性帮助。但是,如果由私人金融主导村民土地“金融资产化”,则可能是最糟糕的制度安排,因为在一般的农村,私人银行的数量一定不会很多,否则就不会有利润。当有无数个土地抵押者,而只有一个或两个很少的资金供应者时,这个时候土地的定价权就必然不在农民的手上。农民则可能会很廉价失去承包地,私人金融成为整合农村土地的最有效的工具。

  有人会说,政府规定不许土地抵押不就得了。土地抵押是件好事,不抵押对农民是个大损失;只要农村有了私人金融业,政府即使这样规定了,往往也没有用。因为在农村办金融的个人都是强人,这样的规定也往往是废纸一张。因此,我们必须从其它的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农村金融一定要以农民合作金融为基础

  土地要抵押,还能够抵押个好价格,抵押了也不容易失去。这是农村金融和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要考虑的三个目标。要实现这三个目标,就必须建立适应土地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金融制度———以社区合作金融为基础的双层保护的多元金融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国家依照宪法发给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中央或地方政府成立土地银行和土地储备中心,村(社)成立土地信用社,村(社)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国家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扩充村(社)土地信用社的本金,村(社)成员用自己的份额土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在村(社)信用社抵押贷款。当然,集体所有权抵押贷款,既可以在政府土地银行抵押贷款,也可以在私人银行或商业银行贷款;村民或承包者个人的土地份额权和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在私人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社区信用社抵押贷款。

  这样的制度安排的好处是:第一,有多个资金供应主体,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也是一个供应者,在资金供应主体中,对农民有双层保护:一层是国家和政府的保护,国家和政府通过土地银行给村社土地信用社的贷款,可以对农民起到保护和扶持作用,使农民不至于贱卖自己的土地;另一层是村(社)合作社的自我保护,只有当私人银行比村(社)信用社的土地抵押条件更优惠时,农民才会向私人银行抵押贷款,这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资产价值。第二,土地双层经营体制和金融双层(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经营体制相结合,既解决了金融为农民服务的问题,又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乡村治理制度。第三,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治理制度的前提下,还有利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以土地资产收益、土地金融收益为基础的村(社)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村健康和谐发展。第四,农民合作金融是正规金融(包括私人银行)服务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没有这个纽带,正规金融是难以服务农民的。正规金融面对小农,无法克服成本高和风险高的劣势,而社区信用社正好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社区金融和正规金融既是竞争关系,也是很好的合作关系。

  呼吁国家优先扶持社区合作金融发展

  笔者发现,一些专家和农民的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在农村建房子,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一些专家的思路理所当然的就是推动建房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农民的思路是谨慎欢迎专业化,但要保留合作互助,“合作互助”是农民的“底线”。一旦请专业队伍要价超出“底线”,农民马上选择合作互助建房。农民式的行为方式是非常谨慎而理性的,先进的东西虽好,如果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就不能丢了自家落后的东西。因为丢了自己落后的,就会无条件受控于人,任人宰割。农民的这种思维和行为方式,是由农民的脆弱性决定的。农村和乡镇的房价一般都在500元/平方米左右,就是因为小农有合作互助建房的“底线”。

  “农民底线”其实也可以这样表述,多个专业化市场主体为农民服务的“竞争有效性”,基于千千万万农民消费者“合作互助的有效性”。过去,“政府全能”、“集体全能”,农民也要“底线”(如:自留地),现在“市场全能”很流行,主导改革者必须明白:农民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底线”,必须优先帮助农民建立“底线”和守住“底线”。

  开放农村金融,今年只在6省市试点,发展私人银行的动力非常大,而发展合作金融的难度非常大。为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强烈呼吁政府要“优先扶持发展村(社)合作金融”,而非一味扶持私人资本金融去占领农村金融市场。(作者单位: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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