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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需要农业保险安全网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06年12月19日
除了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外,制约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原因还有:定位不清,缺乏总体规划,制度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政补贴不足,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似乎是准备走“以险补险”的路子,即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险时,也允许它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的盈利补贴政策性农险,现在看来这条路子是很难成功的。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也曾有商业性保险公司到农村开拓农作物保险的尝试,但失败了。日本在1929年出台《牲畜保险法》后的近20年的时间里,政府没有具体的支持行动,所以农业保险并没有发展起来。直到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政府对若干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两业实行强制保险,并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之后,农业保险才被启动并发展起来。日美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思考三:我国应如何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农业保险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为世贸规则所允许,不像其他的政策性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 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亟须发展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很难盈利,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大规模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可能的,商业性公司在正常市场环境下难以或不会进入该领域。因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主要目标是赚取利润,在正常经营条件下,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可能赚到钱的,所以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不仅参与农业保险的宏观决策,一般还要介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管理活动,政府要给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补贴或其他财政优惠措施以及行政便利措施等。庹国柱教授认为,启动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民四个积极性,而政府是启动农业保险的关键。我赞同庹教授的观点。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笔者建议:

  一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大部分具有政策性。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如果缺乏充足的财政补贴,从长远看无论采取何种保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根据我国财力,目前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三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

  四是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正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已深入人心,赢得了民意。新农村建设需要政府帮着农民修公路、盖新房、建学校,这些“硬件” 是必须的,但不是新农村建设的全部。与“硬件”相比,农业保险、农村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软件”更为重要,因为这些制度绩效的发挥更为持久,是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的“安全网”。只有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等保障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民面对灾害和疾病的恐慌和焦虑,才能给农民正真的安全感,满足农民心理安全的需求,才能构建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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