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 根据新的规定,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明确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次规定的最显著变化是有关生产日期的界定。此前,国家规定的生产日期是包括检验日期在内,完成所有加工步骤后的日期。 公告同时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公告指出,一经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可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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