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
|
| 农村专业技术 作者: 2007年2月1日 第234期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