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主办          每月出版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致富向导 > 政策法规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农村专业技术  作者:  2007年2月1日  第234期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搜索
热点文章